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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内蒙古日报刊发三篇理论文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2026-09-033
9月3日,内蒙古日报5版刊发理论文章《以良法善治夯实模范自治区建设根基》《强化法治保障 护航民族团结进步》《深入探索科学立法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体如下:


内蒙古党校民族理论与政策教研部主任、教授萨仁撰文《以良法善治夯实模范自治区建设根基》。


核心提示


●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要把法治的引领和促进效能发挥好,把握正确方向,遵循增进共同性原则,汇聚团结奋进力量,确保模范自治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转化成国家意志,为模范自治区建设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实效,凝聚各族群众同心同德、守望相助的奋进力量,谱写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崭新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了法治化发展新阶段,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基础。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明确把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摆在首要位置,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治要求高度契合、内在贯通。我们要深刻领会立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核心条款,从制度引领、实践赋能、发展聚力三个维度,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结合内蒙古实际扎实推动法律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为新时代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法治引领是模范自治区建设的重要遵循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强调一以贯之,强调“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深刻阐明了法治在推动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价值导向作用。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要把法治的引领和促进效能发挥好,把握正确方向,遵循增进共同性原则,汇聚团结奋进力量,确保模范自治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法治指引正确发展方向。模范自治区建设的核心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统领,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入贯彻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进程中,保证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能坚定地遵循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不断前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立法宗旨,从各民族手足相亲、携手奋进的角度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法律明确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要把法律设定的各项要求融入模范自治区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实施,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与各项工作深度融合,保障模范自治区建设在正确方向上不断推进。


  法治确立根本原则。?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始终遵循增进共同性这一根本原则,并以国家立法形式将其确立为法定准则,推动各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深度交往交流交融,在?增进共同性为主导、为前提?的基础上,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不断增强“五个认同”。增进共同性的法定原则,构成推进模范自治区建设一以贯之的价值准则与行动遵循,推动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同心同德、守望相助、团结奋进,不断夯实模范自治区建设的思想基础。


  法治汇聚团结奋进力量。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团结奋斗,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核心要求,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筑牢法治根基。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离不开全区各族群众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团结奋斗,而法治正是凝聚思想共识、汇聚各方力量的重要保障。这部法律具有规范约束与激励促进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规定民族团结行为准则,为抵制和惩处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提供法律准绳;另一方面构建多元协同的责任体系,畅通各族群众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制度化渠道,激发各族群众共建共享的内生动力,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凝聚磅礴力量。


法治固本为模范自治区建设注入新动能


  内蒙古作为我国首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长期保持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进入新时代,内蒙古秉持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融入各项事业发展中,不断拓展模范自治区的时代内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转化成国家意志,为模范自治区建设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法治筑基,夯实模范自治区制度根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内蒙古传承和弘扬心连心、手拉手的优良传统,赢得并长久地守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长期以来,模范自治区建设大多靠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和地方探索,成效显著,但刚性不够。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各级各类主体的法定权责,把长期探索的民族团结进步实践经验上升为法治规定,使模范自治区建设从政策驱动走向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为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筑牢稳定持久的制度根基。


  法治固边,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守护边疆的长治久安,是内蒙古肩负的重要政治使命。长期以来,内蒙古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完善边疆治理体系,夯实基层治理根基,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国家立法角度,统筹规划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各项工作,对完善边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保障民生水平等予以系统性制度安排,以制度化手段推动发展资源向边境一线倾斜,形成守边固边的强大合力;明确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相关要求,以法治手段妥善处理各类矛盾隐患,使边疆治理的各项举措得以落地见效,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法治惠民,推动共同繁荣发展。长期以来,内蒙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普惠性民生保障,走出一条各民族携手共进、互利共生的实践路径,为模范自治区建设积蓄深厚民心力量。《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共同追求,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发展资源均衡布局,持续拓宽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渠道,不断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有利条件,推动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互动交流中加深理解、增进感情,实现共同富裕,为模范自治区建设强基赋能。


法治聚力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是各族干部群众守望相助、团结奋进铸就的成果。荣誉来之不易,赓续任重道远。新征程上,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必须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把法治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不断释放法律蕴含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


  以法治学习凝聚思想共识。法律的有效实施根植于全社会广泛的思想认同。必须持续推动法治理念浸润人心,使其内化为共同信念,外化为行动自觉。要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作用,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党支部“三会一课”等重点学习内容,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武器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面向基层持续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宣讲,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法治乌兰牧骑、社区文化阵地等平台,开展“石榴籽e起来”等品牌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法律精神走进社区、校园、企业、牧区,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严格遵循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凝心铸魂的法治要求,深入挖掘内蒙古厚重的历史文化资源,创作具有中华文化底蕴、汲取各民族文化营养、融合现代文明的文化文艺作品,生动展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守望相助的鲜活故事,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汇聚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的强大共识与奋进合力。


  以法定要求细化实践举措。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将法定要求转化为可落地、可推进的具体实践,法治力量才能充分彰显。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工作,健全重大政策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审核评估机制。对标法律各项条款与模范自治区建设目标任务,系统梳理完善配套举措,从制度完善、文化建设、交融互通、协同发展等多维度精准发力,让法律要求贯穿模范自治区建设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为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提供最坚实、最稳定的法治保障。


  以法治规范提升治理效能。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能够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防范风险,处理涉民族因素的各类矛盾问题,健全风险隐患预防化解法治机制,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矛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维护团结稳定的良好局面。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法治建设督察范围,压实各级各类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多方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支持人大、政协开展专项监督,引导各族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监督,推动法定责任层层传导、落实到位,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在内蒙古落地生根,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法者,治之端也。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实效,凝聚各族群众同心同德、守望相助的奋进力量,谱写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崭新篇章。(作者系内蒙古党校民族理论与政策教研部主任、教授萨仁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中共党建党史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高晓焘撰文《强化法治保障 护航民族团结进步》。


核心提示


●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必须以坚强领导核心凝聚磅礴力量,以坚实法治根基护航团结进步,以坚定历史自信开创美好未来


  ●百年大党的辉煌奋斗历程与民族领域基础性、综合性专门法律的落地实施深度契合、同频共振,蕴含着历史演进、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深层内在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顾了党的光辉历程,解码了党的优秀特质,展望了光明前景,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奋力创造新的历史辉煌的伟大号召,为新时代新征程实现党的中心任务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恰在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石,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在同一时间节点交汇,指向同一个深刻时代命题,即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必须以坚强领导核心凝聚磅礴力量,以坚实法治根基护航团结进步,以坚定历史自信开创美好未来。


从百年奋斗中汲取团结奋斗的智慧力量


  105年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就,是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结果。回望来路,中国共产党105年的伟大奋斗历程,是党作为主心骨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夺取胜利的过程。从嘉兴南湖的一叶红船到领航中国的巍巍巨轮,从风雨如晦的革命年代到意气风发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恢宏的史诗。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无数政治力量轮番登台,改良主义、资产阶级共和等方案接连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我们党凭借坚定的政治立场、科学的战略谋划、彻底的人民立场,赢得工农群众、社会各阶层的衷心拥护,历史性地成为中国革命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历经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彻底结束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负起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使命,奠定了党的领导不可动摇的历史根基。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面对百废待兴的国内局面与封锁遏制的外部环境,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改造与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搭建起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与国民经济体系框架。这一时期,党以坚强领导力织密组织网络、动员亿万群众,将一盘散沙的旧中国凝聚成同心同德的新中国,将落后的农业国推向工业化跃升的轨道,夯实了国家发展的制度根基与物质根基。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时代发展大势,我们党打破思想桎梏、突破体制壁垒,创造性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面对市场化转型、社会结构变革、利益格局调整的新形势,我们党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守住根本方向,又勇于破除体制机制束缚,大胆创新实践,党的领导更加契合时代发展规律,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驾驭市场经济、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全面提升,彰显出我们党强大的适应性、创新性和生命力。


  进入新时代,面对涉滩之险、爬坡之艰、闯关之难,面对外部遏制打压、内部转型攻坚的双重考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的历史担当、高超的执政智慧、果敢的斗争魄力,通过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历史逻辑与实践伟力的有机统一


  百年大党的辉煌奋斗历程与民族领域基础性、综合性专门法律的落地实施,看似相互独立的两条发展脉络,实则深度契合、同频共振,蕴含着历史演进、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深层内在逻辑,生动诠释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历史必然与实践真理。


  民族问题是治国理政的重大基础性问题,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根本基石。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始,就坚持立足中国国情、把握民族工作规律,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作为初心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平等原则。历经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接续探索,我们党不断破解民族工作时代课题,持续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走出了一条立足中国实际、契合各族人民利益、彰显社会主义本质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筑牢了坚实理论根基、积累了丰厚历史经验。


  党的领导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是民族工作行稳致远的坚实支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明确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最高原则、根本准则,把百年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固化为刚性制度规范。这一法定原则,是对党团结领导各族人民翻身解放、团结互助、共同发展历史实践的深刻总结;更是对未来发展的战略擘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民族事务治理、化解民族领域风险、保障各族群众权益,实现了党的领导政治优势与法治治理制度优势的双向赋能、一体发力,让民族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稳步前行。


  立足建党105周年的新起点、紧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契机,践行“五个必须”的核心要求,需要坚持以绝对忠诚锚定政治方向,精准把握民族工作的政治属性和战略定位,严守民族工作政治底线;以精准施策赋能高质量发展,立足民族地区资源禀赋与区位优势,补齐发展短板、激活内生动力,统筹推进区域协同、城乡融合发展;以民生为本厚植团结根基,聚焦各族群众急难愁盼,持续优化公共服务、增进民生福祉,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赴美好生活;以底线思维筑牢安全屏障,常态化防范化解民族领域各类风险隐患,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持续巩固各族人民同心同德、携手共进的良好发展态势。


在大团结大联合中汇聚复兴伟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全国人民大团结、全体中华儿女大团结,充分激发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凝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要求“紧紧依靠和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这深刻揭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路径,即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凝聚起全体中华儿女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


  党的百余年奋斗历史深刻昭示,团结就是力量,奋斗开创未来。历史反复证明,没有坚强的领导核心,就没有真正的团结统一;没有亿万人民的同心同德,就没有战胜一切困难的磅礴伟力。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道路上,难免要跨越“娄山关”、攻克“腊子口”。这些关隘既是现实的挑战,也是意志的考验,更是检验我们党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的试金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必须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必须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和必胜信心,以斗争精神迎接挑战,以奋进姿态开辟未来。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开宗明义,即“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将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要把法律的贯彻实施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将制度优势、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各民族血脉相融,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根基。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全国人民大团结、全体中华儿女大团结,需要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及时稳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法规政策的修订完善工作,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推动法律精神深入人心,转化为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我们要以百年大党的昂扬姿态,团结带领亿万人民同心同德、接续奋斗,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夺取新的伟大胜利,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奋力书写属于新时代的百年荣光。(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中共党建党史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高晓焘


国家检察官学院内蒙古分院政治和检察理论教研室负责人、副教授孙天楚撰文《深入探索科学立法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深化民族领域法治建设,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完成从政策主导向法治引领的范式转变,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民族工作法治规范。内蒙古作为模范自治区,立足边疆治理实际,依托基层治理优势,在民族法治建设上率先进行地方性探索,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为国家顶层立法定型提供了坚实的基层支撑,走出了一条兼具地方特色、契合时代要求的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化发展路径,生动彰显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优越性。


  作为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内蒙古严格对标国家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紧密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开展特色地方立法,构建起衔接顺畅、务实管用、贴合基层的民族法治制度体系。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出台之前,内蒙古先行先试、主动探索,于2021年5月正式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各项工作划定法治边界、完善制度框架、提供刚性支撑,开创了适配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法治建设新路。


  依托地方立法自主权优势,内蒙古持续补短板、建体系、提质效,先后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一系列特色地方性法规,逐步形成立体化民族法治工作格局。各项地方立法始终坚守国家法治统一底线,严格对接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同时立足区情,细化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等具体实施细则,精准衔接国家法治精神与基层治理需求,实现了法治统一性与地方立法针对性的有机统一。


  在推进民族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内蒙古持续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多方协同、群众参与的立体化工作机制,将民族法治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全链条。通过规范民族事务处置流程、依法化解民族领域矛盾纠纷,以制度刚性守住民族团结底线、稳固边疆和谐大局,推动全区民族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长期以来,我国民族领域相关规范散见于宪法、各类法律及行政法规之中,民族工作多依靠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开展。这一治理模式在特定阶段有效维护了民族团结进步大局,但也存在制度系统性不足、长效约束偏弱、执行标准不一等短板,难以完全适配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立足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目标,国家主动补齐民族领域法治短板,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从传统“政策治理”向现代化“法治治理”深度转型。


  各省区成熟的地方法治实践,为国家顶层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奠定了坚实实践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系统吸收整合内蒙古等边疆民族地区的立法创新成果与基层治理经验,实现了民族法治建设从“地方探索试点”到“国家统一定型”的历史性跨越,成为我国民族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的专门法律。相较于地方性条例,国家专门立法站位更高、覆盖更广、体系更完备,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贯穿全篇,系统厘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路径、监督保障与追责体系,填补了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综合性、基础性立法的空白,为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法治遵循。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实现了三大维度的突破。一是治理逻辑全面升级,将区域性地方治理上升为全国统一性治理,确立了全国一体遵循的民族团结进步法治标准;二是价值导向正式定型,以国家立法形式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地位;三是责任体系闭环落地,清晰界定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构建起全社会协同参与、全域统筹推进的民族团结进步共治格局。


  纵观地方民族工作治理实践与国家立法演进脉络,我国民族领域的法治化建设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逻辑严密、贴合国情的新时代发展路径。其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根本原则,要以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民族工作方针引领法治建设,牢牢把握民族法治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国家法治统一是核心底线,要将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作为全民法定义务,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国家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深度融合、高效协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价值内核,要摒弃固化差异、偏重区别的治理思维,聚焦增进民族共同性,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因地制宜是实践方法,要构建国家顶层统筹、地方细化落地的双向联动机制,实现法治统一刚性与地方治理柔性的有机统一。


  以法治护航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支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地方先行探索、国家总结定型、全国全域落地”的渐进式路径,是新时代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有效举措。面向未来,要持续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夯实民族领域法治根基,以法治力量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内蒙古分院政治和检察理论教研室负责人、副教授孙天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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